关于专任教师电脑配置及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8-05-26   文章作者:   审核: 后勤基建处    浏览次数: 1278
郑铁学院办〔2007〕162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院办公自动化和教学信息化,优化学院教学资源配置,学院研究决定为在岗的专任教师配备笔记本电脑,现对笔记本电脑的购置及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
  (一)本次购买笔记本电脑的目的主要是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提供硬件支持,从而推动我院办公自动化、教学信息化工作,优化学院教学资源配置。
  (二)本次为专任教师配置的笔记本电脑所有权属学院,使用和维护权属个人,因此,任何人不得租借他人使用或变相出售。
  (三)笔记本电脑购置后,各系(部)专任教师自愿选择使用台式电脑或笔记本电脑。选择使用台式电脑的,仍在办公室继续使用,但不再配置笔记本电脑;选择使用笔记本电脑的,其台式电脑归还学院,以用于新建网络机房和各类实验、实训室的建设。
  (四)笔记本电脑购置后,每教研室保留一台公用台式电脑作为办公使用。
  二、对象
  各教学系、部、院在岗的专任教师。
  三、购置
  (一)基于降低购买成本,统一规格,寻求较好的售后服务等方面考虑,学院将按有关技术指标通过采购招标的方式集中购买。
  (二)此项集中购置笔记本电脑属一次性购置。今后学院每年原则上仅对新分配来的博士及引进特殊人才配置电脑。
  (三)配置笔记本电脑的教师,需上交一定金额的押金,押金将分期全部返还本人。
  1.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免交押金;
  2.具有副高级职称及硕士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交押金500元,一年内押金返还本人;
  3.讲师及讲师以下职称的教师交押金1000元,两年内押金返还本人;
  4.人事代理教师需交押金2000元,三年内押金返还本人。
  四、产权与管理
  (一)笔记本电脑的产权属于学院。其品牌、型号、配置及产品序列号,均登记学院固定资产账,任何个人无权更换笔记本电脑配置及其配件。
  (二)专任教师配置笔记本电脑,是为了便于专任教师本人进行教学活动。专任教师在享有使用权的同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专任教师既是使用人,同时也是保管人。在移动、携带和使用中,应小心爱护,精心使用,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和损坏。
  (三)因岗位变更不再做专任教师工作或离开本校或已届退休者,教师本人应在岗位变更时或办理离校、退休手续时,应将笔记本电脑修整完好后和配件一起交还学院。
  (四)使用人负有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的责任,若笔记本电脑丢失或人为损坏,则由使用人按下述折旧办法自费赔偿:
  折旧算法:①折旧年限为8年;②折旧计算方法:直线法(平均年限法),不满一年按上一年计      (如使用不满二年则按使用1年后计)。
  1.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折旧年限×100%
  2.实际价值=笔记本购置价×(1-折旧率)
  3.已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不折旧;
  4.折旧率超过80%,按80%折旧率计算实际价值。
  (五)笔记本电脑的售后服务工作,在商品正常保质期内的正常保修工作由相关公司和学院负责,保修期外和保修期内非保修范围内的有关升级、维修和安全责任概由电脑使用者个人承担。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的解释权属后勤基建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其它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电脑   配置   管理   意见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7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