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生办理户籍迁移证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6-06   文章作者:   审核: 学院办公室    浏览次数: 760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调整为4元” (豫价费字[1994]第215号 [94]豫财综字第90号)的文件规定,请需将户口从我院转到就业单位或迁回原籍的毕业生,于户口迁出前一周内将户口迁移证费4元交到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到派出所办理有关事宜。
  
  联系部门:保卫处
  联系电话:校电 6243
  联系 人:王宏欣
 
                     学院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