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然药物提取和医疗技术应用工程研究中心章程(2022)

发布时间:2022-10-20文章作者:陈莹莹审核:林爱琴 编发:张敏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天然药物提取和医疗技术应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的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产业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科技、人才和智力优势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参照《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省天然药物提取和医疗技术应用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为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宗旨是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能。

第五条  工程中心是业务上相对独立的实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动态管理,并定期接受评估验收。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目标是:

1.建成集研究开发、技术推广、人才培训为一体的天然药物提取和医疗新技术生产和研发平台。

2.以技术创新为指针、市场为导向、效益为目标、科技为依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解决天然药物提取和医疗技术应用领域面临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带动天然药物提取和医疗技术向现代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是:

1.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研究、开发、集成与推广。

2.根据经济发展及社会和市场需求,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组织研发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在学院和行业进行工程化的推广和应用。

3.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内外相关产品先进技术与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4.确定年度学院科技攻关及新产品开发项目,集中学院技术力量联合进行重大项目技术攻关或应用成果的二次开发,提高核心竞争力。

5.开展学院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学院科技成果及专利项目的推荐、上报、鉴定、评审、表彰和奖励。

6.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面向社会聘请、引进行业的专家开展课题研究,带动、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加大培养技术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培训的规模和质量。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研究与开发方向主要是:

沿着科技创新、不断开拓新产品的发展道路走下去,坚持自主开发、产学研合作并存的方针,按照省级工程中心的标准和要求来规划和布局,并进行技术目标凝练、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质量科研人员的培养,将工程中心建成一个具有可持续创新发展的在呼吸与危重症治疗领域起引领作用的研究开发基地,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争做该领域领头羊。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体制   

 

第九条  工程中心以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单位,各项工作受其指导与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开展科学研究、应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相对独立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5-7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并聘请顾问若干名。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定工程中心的发展建设规划,监督审查工程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工程中心的管理、人事工作,听取工程中心主任有关重大问题的汇报。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任期为三年。工程中心副主任由中心主任提名,报管理委员会批准任命,管理委员会分期对工程中心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每届任期3年,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审定工程中心的总体发展方向、目标、战略与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学院聘任。客座流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七条  由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召集一次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工程中心的任务及发展方向。工程中心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委员会对中心提出的成果组织、评审,并提出有关研究方向的指导意见。

第四章  经济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在运行期间由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借助依托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济相对独立核算,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工程中心发展需要,报请行政主管部门作适当修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