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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教设备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7作者:审核人:发布人:浏览次数:348

  电化教学是现代教育技术运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电化教学可以全面提升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为加强学院电化教学资源的使用与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电化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以及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电化教学资源是由学校投资建设,为教学服务的设施。旨在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现代化提供先进的教学手段和丰富的信息资源,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校内各教学单位及师生员工。
  二、网络管理中心现有装备的电化教学资源主要包括:
1、幸福路、康复前街、永安街校区有线闭路电视网络。
2、学院电视控制中心、电视报告演播室、声像编辑系统。
3、摄像机、照相机、录像播放机和光碟播放机等音像设备。
4、学院各校区大小会议场所扩音设备。
5、精品课程录播设备(录播厅)。
6、幸福路校区双向教学监控系统。
7、幸福路校区第一学术报告厅(容纳520人)、第二学术报告厅(容纳200人)。
8、教学音像资源。
  三、网络管理中心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1、闭路电视演播服务,面向教学、科研与学生教育管理提供电视实况转播、教学(教育)片播放、电视报告演播等服务。
2、以教学为中心,开展电视教学片、精品课程录像制作,并提供教学及其他管理部门音像资料的编辑制作等方面的服务。
3、面向学院各部门提供各类会议、文艺活动、教学活动的摄像与照相服务。
4、提供学院各类报告、会议等活动音响设备服务。
5、学院学生部门、教学部门、行政部门电视机故障维修。
  四、电教设备管理。学院电教设备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设备由专人管理,建立设备清单,对设备的名称、型号、机号、数量、价格、启用时间、维修情况等须填写清楚。中心负责人每季度定期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核对、登记,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盘点。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好移交手续。
2、工作人员要爱护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清洁。设备出现故障时,工作人员要细心检查,但不得随意拆卸设备的零部件。对排除不了的故障,应填写设备送修审批单,经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请技术人员上门或送维修点修理。设备送修,要有两人以上经手,时间不宜过长,经手人要经常过问维修情况。
3、设备定期保养维护,工作人员对设备要按说明书要求,定期擦洗、加油、清磁等,做到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高温、防磁和防雷击,认真落实有关防范措施。
4、设备专用房间未经工作人员许可,不得随意进入。设备专用房间内设备摆放整齐、保持清洁,严禁吸烟。工作结束后,所有设备按规定恢复原状,离开时,要切断全部电源,锁好关好门窗。
  五、电教设备使用。学院电教设备属贵重专业设备,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使用管理程序,并保证设备的安全。
1、所有的电教设备主要是用于教学、科研与学生教育,任何人未经许可不能利用电教设备进行游戏、消遣等娱乐活动,影响教学和自习,学生不得私自使用任何电教设备。
2、各教学单位应该积极开展电化教学,鼓励引导教师使用电教媒体设备,提高教学质量。
3、任课教师首先要接受电教技术人员的培训,并在电教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应用好电教媒体;教师在使用电教设备过程中,如出现设备故障等技术问题,要及时和电教值班室联系解决。
4、电教设备的使用需填写使用登记单,由中心负责人、分管部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领取、使用。电教设备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工作,不得外借,特殊需要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设备使用完后及时清点检查入库。
5、使用人员要对电教设备按要求规范操作,对出现的人为故障,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六、电教服务程序及原则。学院电教设备资源相对比较紧缺,各部门教学、学生教育管理、文艺活动、报告会议等活动频繁,为了更好地合理使用电教人员和电教器材,学院各使用部门应自觉按一下程序及原则申请服务:
1、申请服务的项目内容应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服务项目之内。
2、所有服务项目申请应在服务开展日期三天前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单,部门第一负责人签字认可。临时需要紧急开展的服务,须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网络管理中心根据设备资源的实际使用情况安排落实。
3、学院第一、第二学术报告厅原则上只提供学术报告、部门级以上大型会议、大型文艺汇演等活动服务,其他各项活动一般不安排服务。
4、电视片、电视教学片、精品课程录像制作服务在部门提出申请确认后,申请服务部门人员应主动与网络管理中心技术人员取得联系,制定制作计划事宜。
5、申请电视实况转播、教学(教育)片播放、电视报告演播等服务的部门应主动指派人员在活动开展前一天到网络管理中心确认具体服务开展的准备情况,并进行试播。
6、除学院主管领导确认(审批)安排的各类大型活动、校外活动的照像和摄像服务外,一般常规性活动不安排此类服务。
7、申请摄像、照像、录音、编辑、刻盘服务的部门,服务项目成果需要由部门自己领用保管的,其各项材料费用由各部门自行承担。
8、各部门申请的服务项目如因故不能按时实施的,必须在服务开展前一天由申请人通知网络管理中心,并取消服务活动;变更服务时间的部门,除履行服务取消职责外,应重新申请服务。
9、如遇学院重大活动,不能按申请部门的要求安排服务时,网络管理中心有权作出服务变更,网络管理中心负责通知有关部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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