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公务卡结算报销的通知

时间:2013-04-24 作者: 审核:财务处 浏览:1906

 
学校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豫财库〔2012〕41号)》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5月1日起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5月1日起,各部门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参见附录)
  (二)原使用现金结算且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三)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四)下列情况可仍实行现金结算,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经主管领导和财务处长签字审批同意的。
  (五) 各部门在公务卡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财务处联系,以便于尽快协助解决。
 
 
                                                   财务处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