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发布时间:2015-08-01 作者: 审核:基建处 编发: 浏览次数:16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基建处相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工程项目建设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参建单位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参建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五、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八、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九、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