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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助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审核: 李兴华 编发:李苏怡  发布时间: 2015-10-19  浏览次数: 149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郑铁学院办〔2009〕18号

 

关于印发《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助学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助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助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对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工作的意见(试行)》(豫招自[2008]7号)文件精神,按照主考学校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助学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助学工作,是新形势下我校继续教育与全日制教育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共同发展的新举措和新途径,是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助学工作的宗旨是:充分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发挥我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办班和助学活动中的作用,与主考学校积极合作,积极构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立交桥,进一步满足我校广大普通专科生接受本科教育的需求,服务铁路行业和中原区域经济建设。

第四条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遵守国家有关自学考试规定和工作规范,坚持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考生自愿、学有余力、课余学习、教考分离、稳妥扎实的原则。

第五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考试本科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是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专科在校生。

第六条通过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办班和助学活动,开辟我校继续教育办学新途径,拓展全日制学生专升本新渠道,打造我校专本直通车,帮助我校广大全日制专科生实现升本科的愿望,营造浓厚校园学习氛围,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扩大我校全日制招生的影响力,增强我校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充分提高我校综合办学效益,大力推动我校初步建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高职院校工作目标的早日实现。

第七条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我校助学考试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设立专门机构——自学考试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我校助学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和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各有关教学系(院)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助学考试工作,并配备数量适宜、素质较高的助学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助学考试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报名办班、辅导考试、成绩和考籍管理等工作,必须在省自考办、主考学校和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有序开展,严肃纪律、确保质量,自觉维护自学考试良好的信誉、主考学校和我校的声誉以及广大考生的权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职责是:

(一)负责与省自考办和主考学校的日常业务联系,传达、贯彻、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与主考学校签署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草案;

(二)制订我校有关助学考试工作的文件和管理规定,拟定我校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招生宣传材料,报省自考办和主考学校审核同意后发布;

(三)根据省自考办确定的主考学校和开考助学考试的本科专业,结合我校全日制专科生源的实际,与相关教学系(院)协商我校参加助学考试的本科专业,报主管领导审定;

(四)汇总并初审我校参加助学考试工作的系(院)提报的考生信息,按省自考办和主考学校的规定和要求上报,办理我校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集体报名手续和集体免考手续;

(五)向我校相关处、系(院)提供省自考办和主考学校关于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开考专业、课程设置、考试计划和助学执行计划;

(六)协调我校考点与省自考办和主考学校的考务工作,选聘合格的考务工作人员,建立符合省自考办保密要求的试卷保管室,按时接送试卷和答卷,确保接送试卷和答卷人员和车辆符合考试保密要求;

(七) 为已达到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要求的我校学生,申办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八)完成省自考办和主考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有关教学系(院)职责是:

(一)负责本系(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助学考试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报名报考信息采集提报和日常教学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代收各项学习费用、发放教材、和辅导资料等;

(三)负责助学考试本科专业考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管理;

(四)结合主考学校的教学安排,精心制定助学教学计划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五)选聘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开展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助学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学生进行教学辅导,确保教学和考试质量;

(六)选聘监考教师,配合做好考务(考场设置、监考等)工作;

(七)应充分利用自身教育资源和设施,在主考学校相关院系的指导下,组织助学专业有关实践性环节的实验、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处(室)的职责是:

(一)学生处提供普通招生录取审批表或转学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二)教务处

1、根据主考学校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适当调整教学计划,尽可能优先为参加助学专业的考生安排可免考的统考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2、在不影响校内全日制专科教学计划、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结合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和主考学校的教学计划,尽可能调整制定我校全日制专科相关专业的课程设置的教学计划,最大限度使我校全日制专科的教学计划与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教学计划有机结合,以减轻考生学业负担;

3、负责设立标准化考点和考场,做好监考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学生处负责对参加助学考试的在校生完成专科层次学业、毕业前达到自学考试有关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考生,出具学历证明。考生在领取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时,需出具专科毕业证书原件;

(四)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助学考试考务工作的需要,积极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第三章报名和考试

第十二条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统考课程的报名、报考工作由各省辖市自考办负责,经省辖市自考办同意,专科学校可组织集体报名、报考;

第十三条助学课程的报考由主考学校负责。我校相关教学系(院)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的考生报名、报考,将采集的报名、报考信息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助学考试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我校考生的集体报名、报考手续;

第十四条初次报名、报考,我校相关单位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学生处应于全省统考报名之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拟参加助学考试的专科在校生的普通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报送主考学校初审;

(二)经审核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到市自考办给符合条件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办理参加统考课程考试的报名手续,取得自考准考证后,方可参加本科专业助学课程的报考;

(三)每次助学课程考试前一个月,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规定格式向主考学校相关单位报送考生报考名单,同时向主考学校相关单位传送与名单相一致的电子数据。

第十五条本科专业助学课程的考试每年2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1月、7月,具体时间由主考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为完成自学考试这一国家级考试考务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应加强与主考学校和我校相关单位的联系和协调,我校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按要求共同做好各项考务工作:

(一)教务处负责按专业、根据考试课程和报考人数,按照省自考办和主考学校的要求设置标准化考点和考场,在考试前三周将设置情况传送给继续教育学院;做好监考队伍和考试工作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工作。每次考试前两周,按省自考办考试条例要求,由教务处选聘合格的主考,相关系(院)负责从本院系选聘合格的监考人员报教务处。选聘名单确定后,教务处于考试前两周传送给继续教育学院。

(二)每次考试前,继续教育学院按主考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负责安排接收试卷。考试结束次日,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安排将试卷答卷送到主考学校指定的地点并与主考学校相关单位进行交接。负责接送试卷的工作人员和车辆必须符合省自考办考试条例的要求。

第十七条考试期间,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主考学校考试巡视工作人员的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在助学课程考试或实践性环节考试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者,由主考学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自考办。

第四章助学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为保证助学考试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对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工作的意见(试行)》(豫招自[2008]7号)文件精神,我校本科专业助学考试工作按照《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豫计收费[2003]230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 74号)的规定,向参加本科专业助学考试的考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助学活动中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教学辅导、报名考务、调研培训、差旅接待、信息采集、工作奖励、开展活动、日常管理、实践考核、办公设备和实验仪器购置等。收费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学费;二是报名考务费(统考课程、助学课程和实践性环节报考费、免考课程免考手续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学费按我校与主考学校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进行分配。学费中我校留余部分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学院管理费20%;继续教育学院10%,相关教学院系70%。学院相关处(室)的有关业务费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支付。

第二十二条报名考务费中的统考课程、实践性环节报考和收费按现行的办法和标准执行;免考课程免考手续费、助学课程报考费等按上级出台的有关规定、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我校相关院系关于本科专业助学考试工作的宣传和招生简章,必须使用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经报省自考办和主考学校审核同意后正式发布的我校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招生宣传材料。原则上以内部宣传为主,暂不通过社会媒体宣传。严禁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四条根据全国自考办的有关规定,自学考试教材实行主渠道供应,以确保教材质量。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购买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不得购买使用盗版教材。

第二十五条我校相关教学院系应以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按专业考试计划(A类),做好所有课程的助学工作,助学时数不少于40学时。根据主考学校的教学安排,做好主考学校来我校授课教师的教学安排和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和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主考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按规定程序向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省自考办和主考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我校开展的助学考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继续教育学院及相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细致、扎实规范地做好各项迎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未尽事宜,按《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对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工作的意见(试行)》(豫招自[2008]7号)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由系部组织承办的其它有关成人学历教育班,各部门职责和经费分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目起执行,由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自学考试助学细则通知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9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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