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9 作者: 审核: 责任编辑: 浏览次数:135

各系(院):

为了做好我院贫困生工作,切实保证把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要求,现下发此通知,请各系(院)按照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范围
被我院正式录取、报到注册的2011级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可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三、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坚持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3、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烈士等优抚家庭子女;
、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
、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的城市居民子女;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突遇大病或者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
四、认定机构
1、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2、各系(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审核工作。
3各专业年级要成立以辅导员为小组长,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的10%,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在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九月底前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可以随时申请和认定。
2、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3、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对照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系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全系师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后续管理
1、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各系(院)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终止对其的资助。对老师和学生普遍反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高消费或其他不良表现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3、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各系(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5、各系(院)应当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学 生 处

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