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的通知

发布者:cwc作者:审核人:新华社发布时间:2018-12-26浏览次数:1209

全校教职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您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及大病医疗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之一的,自201911日起即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便于学校财务处在2019年度各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及时计算专项附加扣除数,并正确计算每位职工应交个人所得税,特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1、在职职工个人根据本人家庭实际情况自愿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的相关内容(见附件),打印纸质文件并签字确认加盖本单位公章。

2、以处室、院部为单位汇总,于2019110日之前交学校财务处204房间,资料接收人:樊俏俏、李晓丽。

3、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文件名格式:

工号+姓名+身份证号.xls

信息采集表电子文档以处室、院部名称(压缩文件格式)压缩同步钉钉至财务处预算科樊俏俏。

4、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的教职工,财务处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专项附加扣除不予计算。

5、如职工本人不需要学校代扣代抵,也可以在202031日至630日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9年汇算清缴时一次集中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6、教职工也可以在20191月份税务机关上线的手机APP上同步完善个人相关信息,完善确认后,打印纸质文件并签字确认加盖本单位公章送交学校财务处留存备查。

7、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相关资料,例如:房租合同、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约定或指定分摊赡养老人的协议等,由职工本人留存备查。



附件: 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附件1:专项扣除支出采集表.xls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解释说明  附件2:相关解释说明.doc


财务处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