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 ||
郑铁办〔2025〕108号 | ||
关于印发《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12月22日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教学微课、视频、动画、图片等数字资源亦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章 无形资产内容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专有的各种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包括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注册商标、服务标记以及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的权利;
(三)著作权(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五)非专利技术: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六)校名校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八)学校自行研发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在市场采购的各种软件(系统、平台等);
(九)学校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教学微课、视频、动画、图片等数字资源。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作为无形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使用人)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采购的审定;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四)组织归口范围内无形资产的统计等工作;
(五)参与无形资产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对外捐赠、报废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使用人)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校名(含简称)、校誉、学校冠名权等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学校商标等注册登记,明晰权属;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徽、标识、校内道路、房屋及构筑物命名权、学校网站、各种新媒体平台等的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对在学校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权、科研管理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管理平台、网络教学平台、全校各种教学实验软件、网络教学资源等无形资产管理;
(五)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互联网信息平台、学校信息化各个系统生成的数据资源等的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六)财务处负责全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
(七)校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使用的管理软件(系统、平台等)的管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
第八条 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
(一)该资产具有使学校获取经济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九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条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与计量: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属于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
(二)自行研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入账价值;
(三)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入账;没有相关凭据的,可委托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入账价值。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
第五章 无形资产配置和使用
第十二条 拟单独采购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相关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采购申请。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学校审议批准。包含在采购项目内的无形资产采购按学校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建立无形资产账,定期对无形资产账务进行核对;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检查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对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有应用转化前景无形资产的策划推广,评估应用前景和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制定转化策略。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后,可对无继续使用价值的无形资产进行报废处置。如无形资产要进行转让、出售、投资等,需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七条 处置无形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部门对拟处置的无形资产进行讨论、研究,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需进行价值评估)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审批后处置无形资产,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无形资产的报废处置参照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学校除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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