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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1、前期准备:来信的分拣、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2、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3、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4、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1、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2、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3、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4、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5、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对监察对象的检查工作程序

1、立项: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提出报告:向学校或上级监察部门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作出监察决定: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四、对监察对象的复查、复核工作程序

1、接受申诉:监察对象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处提出申诉。

2、复查:监察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3、复核:监察对象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五、受理党员或党组织申诉工作程序

1、接受申诉:接受党员或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2、复议、复查: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3、反馈: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交给申诉人一份。

4、提请上级审查: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校纪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纪委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