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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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图书(刊)的借阅流通,充分利用纸本书刊资源,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图书的借阅管理

第二条图书实行开架借阅,进入书库不得携带个人物品。

第三条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借阅图书,无证不得入库。如有违反,将没收凭证并停借图书一个月。

第四条读者选书时应正确使用书位牌,选好图书后到借阅处办理借阅手续。办借阅手续前,读者要仔细查看书中有无缺页和污损,如发现图书已有损坏,要及时告知图书管理人员并加盖破损章。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

第五条读者还书须到借阅处办理还书。

第六条图书续借,每册图书只能续借一次。如有图书逾期未还时,不能续借。

第七条凡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图书私自带出借阅处者,按偷窃图书论处,除批评教育外,按学校有关治安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借书数量及期限。

一)教职工每人可借图书15册,文学类图书借阅期限为90天,专业类图书借阅期限为180天。

(二)学生每人可借图书5册,借阅期限为30天(寒、暑假不计入30天借期内)。

第九条离校手续办理。

(一)学生因毕业、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时,须将所借图书、资料全部清还,并持一卡通到借阅处办理离校手续。

(二)教职工因调出、退休等原因离校时,须将所借图书、资料全部清还,持一卡通和人事证明到借阅处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为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校企合作的相关单位人员、成人教育学员,以及本校离、退休人员均可办理临时图书借阅手续,并凭临时一卡通借阅图书。

(一)临时一卡通由学校一卡通中心负责办理,图书馆认可。一卡通办理按“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执行。

(二)每人可借图书5册,借阅期限为30天(寒、暑假不计入30天借期内)。

(三)图书(刊)逾期、损坏、遗失赔偿按本办法中的“第三章”执行。

(四)离、退休人员也可委托离退休办公室工作人员代办图书借阅手续。

第十一条教师资料室所有图书资料,仅供教师在本室查阅。善本书、孤本书、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保存价值较高的书刊、工具书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馆长批准,方可限期借阅。我馆对所有外借图书均有权随时收回。

第三章图书(刊)逾期、损坏、遗失赔偿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是国有固定财产,读者应爱护,不得污损、圈注、折叠、剪裁、 描画和遗失。若发生以上情况,应照章赔偿。

(一)读者在还书时如发现有缺页、污损现象而无破损章的,除批评教育外,予以罚款处理。

(二)撕破书页或缺页两页者处以原价的50%罚款;三至五页者处以原价罚款;五页以上者按丢失图书处理。

(三)污损图书者处以原价的20%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图书条形码的完好是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的重要条件。损坏条形码,罚款5元。

第十四条随书光盘是图书资料的一部分,丢失、损坏随书光盘,罚款10元。

第十五条图书超期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为了提高图书流通率,保护读者权益,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的读者,本馆实行借阅逾期处罚制度,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停借图书2周。

(二)读者长期到外地实习时,应在实习前还清所有图书,否则按逾期处理。

第十六条借出书刊如遗失损坏,读者须购买相同版本赔还。若无法购得相同版本,则按不同书刊性质不同进行赔款。

(一)遗失十年以内出版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十年以上、1987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5倍赔偿;1986年年底以前出版图书按原书价5-10倍赔偿;若遗失珍贵图书或现已绝版的书籍,可按原书价的20倍以上赔偿。

(二)成套(多卷)图书若丢失或损坏其中一册,要按整套(多卷)价格赔偿。

(三)杂志单行本按原价的2倍赔偿,合订本按本期刊全年价赔偿。

第十七条所遗失的书刊经赔偿后,又找到原书刊时,可将其交还图书馆,原赔偿款收据经图书馆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可退还赔偿金,限定在遗失当学期内办理退赔手续。

第十八条对拒付赔款、罚款者,停止借阅。

第四章阅览室的管理

第十九条读者凭本人一卡通方可进入阅览室。

第二十条阅览室公开陈展的图书报刊资料,读者可自行取阅,阅毕放还原处,不准携出室外。若有违者,停止其阅览权,并按学校治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爱护书刊报纸等馆藏资料,不得撕、割、涂抹污损,违者将按照本办法中的“图书(刊)逾期、损坏、遗失赔偿的管理”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阅览室是公共学习场所,读者要注意言谈举止、文明礼貌。要求仪容整洁,不穿背心、拖鞋入馆;保持室内安静,禁止大声喧哗,不得在阅览室内接打电话,以免影响他人。

第二十三条自觉维护馆内秩序,不抢占阅览座位,爱护馆内设施设备,严禁涂抹刻画,不随意挪动阅览桌椅等馆内设施。

第二十四条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携带任何食品、饮料等进入阅览室,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阅览室内吸烟、用火,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要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对违反规章制度者,每一位工作人员和读者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制止和批评。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学校图书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