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1年。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由郑州铁路机械学校、郑州铁路卫生学校、郑州铁路师范学校、郑州铁路教育学院合并组建为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学校由铁道部移交河南省人民政府管理。学校是河南省唯一公办轨道交通类高职院校、全国铁路系统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国家级优质高职院校、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郑州铁院”。英文名称:Zhengzhou Railway Vocational&Technical College,英文简称“ZZRVTC”。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幸福路2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身心健康,具有实践能力,富有爱国精神、职业精神、创新精神、奉献精神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秉承“家国情、铁路魂、工匠心、复兴梦”的核心文化理念,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不断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打造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人才培养模式,并致力于传承和创新文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为“崇德尚能、知行合一”。

第九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以工字型钢轨横向剖面与纵横交叉、四通八达的线路组成的“中”字和“十”字为主要元素,两条钢轨并肩挺立。“1951”为学校始建年份,整个校徽以蓝色为主基调。

第十条 学校的校歌为《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之歌》

第二章  职  能

学校设置有16个教学院(部)、6个书院,交通运输、医药卫生、财经商贸、电子信息、土木建筑、装备制造、文化艺术、旅游、食品药品9大类专业协调发展,形成了主干的轨道类、医护类、电子信息类专业,精干的人文艺术类专业布局。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依法自主办学。

(二)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

(三)学校根据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行业以及学校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点,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包括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等。

(五)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技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与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境内外高校等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依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等内部组织机构。

(八)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调整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九)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河南省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拥有的财产。

(十一)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增进中外教育交流,提升学校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

(十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管理,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和河南省的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认真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

本章程中规定的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中国学生。该类学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于海外留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及河南省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自主划定分数线,自主选拔、择优录取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保障条件。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社团活动,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按规定公平获得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六)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章程、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业。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发展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支持学生社团自主管理,依法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工作、培训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校友会由校友依法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教职工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尊重和突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为人师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尊重、爱护、关心、服务学生,保护学生权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发展平台。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学校关心和服务退休教职工,支持他们在学校发展建设中发挥作用。

第五章  组织结构与治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领导学校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副校长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任免。

第三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变更和撤销各类机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效运行,面向教职员工提供服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律专职工作岗位,承担学校合同、协议等文件的法律审核,参与学校相关涉法纠纷的处理,指导和参与学校普法工作。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聘任法律顾问和律师参与学校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院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教学院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提出学院人员聘任与管理建议。

(四)负责本单位党建与业务工作。

(五)制定实施学院工作规范和制度。

(六)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教学院部设院长(主任)1人,是院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视需要设置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院部的发展规划、招生就业、教学改革、教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院部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学院部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院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本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在本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院部的主要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书院是学生管理、思想教育、开展各类学生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是学生管理工作和深化书院制育人模式改革的主体责任单位。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党建、精神文明、师德师风建设,深化书院制改革,全面加强书院建设。

(二)负责本书院导师队伍、学工队伍建设;负责本书院学生行为规范管理、学籍日常档案管理、评优评选、纪律处分、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等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和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负责学生课外教育,注重学生的思想引领、健康成长、行为养成、人格塑造和实践锻炼。

(四)深化党团建设与活动,开展第二课堂、心理健康教育、学风教育活动,开发特色素质教育课程体系,做好本书院劳动教育和劳动课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书院学生党、团员发展工作。

(六)协助做好学生就业、国防教育、军事训练、征兵等工作。

(七)负责做好双院协同育人工作。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学校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审议有关规范学校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学校发展规划与重要改革方案,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四)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五)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六)评价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的重要成果。

(七)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八)承担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学改革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评议和决策等活动,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教学发展规划;审核教学质量标准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核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等。

(二)评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课程思政建设项目立项;评议和推荐教学成果奖、精品在线课程等。

(三)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鉴定教学事故,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指导制定教学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指导教学院部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教学建设。

(五)指导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文化素质教育和教学质量监控与检查、1+X证书制度试点、职业资格证书、学分互认、学分银行等工作。

(六)督促教学改革和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

(七)把握教学发展趋势和教学改革方向,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指导咨询。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学生工作、招生工作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组织。各组织依据学校授权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建立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民主管理大会制度,二级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管理大会)在本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学生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主动实施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章 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审计、监察和经济责任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捐赠助学。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对社会捐赠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吸引资金。对于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坚持勤俭办学,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新型的后勤保障体系,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 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等单位多形式的沟通与合作,坚持需求导向、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引领,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专业、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拓展教育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学校根据行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依托优质专业资源,开展成人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继续教育,拓展继续教育层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努力实现校企双方在设备、技术上的优势互补和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校企双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 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开展 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校长签发,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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