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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
 

作者: 审核: 编发: 发布时间:2017-12-11 浏览次数:118 【字体: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条例》,规范我校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提高职工整体素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的范畴

(一)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是指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的各类教育培训,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类。学历教育是指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访问学者、进修、培训、研修、学术会议等形式。

(二)不包括非工作需要、未经学校审批同意,职工自愿参加的各类继续教育。

二、报名审批条件

(一)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政治表现好,具备规定的基础学历以及学习、考试要求的其他条件,继续本专业或与从事工作有关的学习。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在我校工作时间原则上应达三年以上。

(二)职工申请学习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本人所从事工作专业对口或密切相关;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期间在我校保留人事关系的职工所学专业须为我校紧缺重点专业。参加学校因工作需要统一组织的学历进修班或各类培训班,不受岗位和专业限制。

(三)参加继续教育的职工,应填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及待遇

(一)非学历教育

1.业余非学历教育

业余非学历教育系指经学校批准,职工在不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参加的短期培训。学校鼓励职工参加业余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培训,学习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能,以增长工作才干。

参加业余非学历教育的教职工,仍须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继续教育结束且经审核合格者,报销其继续教育有关费用;经审核不合格者,其继续教育有关费用不予报销。

2.脱产非学历教育

脱产非学历教育系指经学校批准,职工离开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工作需要,优先安排专任教师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参加脱产学习。

职工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合格证书并经考核合格者,其学费和资料费报销,住宿费、交通费按学校财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学历教育

1.业余学历(学位)教育

业余学历教育系指经学校批准,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报名参加并通过全国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的在职学历教育。

学习结束并获得博士学位者,保证在校工作满五年,凭发票报销学费(最高限额4万元),否则应退还已由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获得博士学历和学位者,与学校签订协议保证继续在校工作满五年,凭发票报销学费(最高限额4万元),并参照《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办法》,享受相关待遇。

2.脱产学历教育

脱产学历教育系指经学校批准,职工报名并通过全国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所参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按照国家规定,非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解除其与我校的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转入就读学校。毕业并同时获得博士学历和学位后申请回校工作的,学校根据所学专业予以优先录用。正式录用后,凡本人与学校签订正式协议并保证返校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凭发票报销学费,并按照《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办法》享受相应待遇。

(三)挂职锻炼,按照《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组织管理及要求

(一)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现状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本着分层次、分批次的原则,制订本单位年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并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参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专技〔2012〕61号)要求,每位教职工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三)继续教育采用项目管理。经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填写《继续教育项目申报书》,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人事处备案。考核合格者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四)新调入在读博士职工,调入后的学费报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审核通过可报销入校工作后本人应付的部分学费。

(五)凡在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办理调出手续的职工,学校不承担其与学习有关的费用,已承担的部分应全部退回。

(六)对未经学校审批,参加博士研究生脱产学历教育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郑铁学院人〔2007〕8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郑铁学院人〔2009〕43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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