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关心、帮助和教育违纪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的问题,促使他们积极改正错误,健康成长,努力成才,经学院研究决定,对违纪学生实行跟踪教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于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学院实行跟踪教育管理。
第二条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管理工作是加强特殊群体学生教育的重要载体,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重在教育,激励成才的原则,跟踪教育管理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落实。
第三条受到留校察看和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后能够深刻反省,接受教训,积极改正错误,确有显著进步,符合撤销或降级处分条件的,可撤销原处分或对原处分进行降级。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处分后能够深刻反省,接受教训,积极改正错误,确有显著进步,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申请返校试读。
第五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经跟踪教育后没有明显进步者,维持原处分决定不变。
第六条违纪学生跟踪教育后再次违纪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七条违纪学生在校申请撤销、降级原处分和申请返校试读只有一次机会。
第八条撤销原处分的条件:受到记过和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经跟踪教育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者可撤销原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跟踪教育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条以上者可撤销原处分。
(一)受到处分后,考试课成绩达到平均75分(单科无不及格),考查课各科成绩达到良好者;
(二)受到处分后获得院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
院级荣誉称号或奖励是指《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中所包括的先进个人中综合或单项奖励以及院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三)受到处分后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六级考试)或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认证(如计算机、制图员、商务英语BEC等级考试等)中级(二级)证书者;
(四)受到处分后综合素质测评获得优秀者;
(五)受到处分后在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中获得荣誉证书者;
(六)受到处分后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经鉴定成绩优秀者。
第九条降级原处分的条件:受处分学生经跟踪教育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者可降一级处分;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条者可降两级处分;完全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降三级处分。
(一)受到处分后,考试课成绩达到平均70分(单科无不及格),考查课各科成绩达到良好者;
(二)受到处分后获得院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
院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是指《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中所包括的先进个人中综合或单项奖励以及院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三)受到处分后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通过A级者(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或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认证(如计算机、制图员、商务英语BEC等级考试等)取得初级(一级)证书者;
(四)受到处分后综合素质测评获得良好者;
(五)受到处分后在系(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中获得荣誉证书者;
(六)受到处分后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经鉴定成绩良好者。
第十条撤销或降级处分的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撤销或降级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之日起10内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每学期向学工办递交个人情况汇报不少于两份,学生所在系(院)每学期安排辅导员与违纪学生进行正式谈话不少于两次,并将谈话记录、学生阶段表现情况整理成综合分析和鉴定意见,摘要记入《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表》。
(二)对受到留校察看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进行跟踪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对受到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的学生进行跟踪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
(三)各系(院)应在每年5月底和每年11月底之前将违纪学生跟踪教育审查材料(包括学生书面申请、个人情况汇报、《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表》、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处理意见建议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于每年6月初、12月初对各系(院)提报的违纪学生跟踪教育审查材料及处理意见建议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院研究批准,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受到留校察看和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跟踪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维持原处分不变:
(一)对所犯错误没有正确认识,受处分后没有明显进步,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
(二)不努力学习,学业成绩考核不合格的;
(三)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
(四)违反校规校纪的;
(五)达不到撤销或降级处分条件的。
第十二条非下列情况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可申请返校试读:
(一)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持械斗殴或聚众斗殴的;
(四)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
(五)先动手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殴打他人的;
(六)打架提供凶器,造成后果的;
(七)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多次参与赌博或聚众赌博为首,情节严重的;
(九)盗窃、诈骗、冒领他人存款和钱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
(十)无故旷课达到规定学时的;
(十一)违反学校纪律规定,且不服从管理教育,辱骂师生,性质恶劣的;
(十二)因本人申请退学,已做退学处理的;
(十三)返校试读后延长学习年限超过基本学制两年的;
(十四)其它情况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不适宜返校试读的。
第十三条返校试读的办理程序为: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返校试读条件的学生自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日起的第12个月起一个月内,凭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党政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现实表现鉴定材料,向学生原所在系(院)提出返校试读的书面申请,填写《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申请返校试读审批表》,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生处根据个人申请,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返校试读手续,转入低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学生返校试读期间,不具有正式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和权利。
(三)返校试读学生每学期向原所在系(院)学工办递交情况汇报不少于两份,学生原所在系(院)辅导员每学期与违纪学生进行正式谈话不少于两次,并将谈话记录、学生阶段表现情况整理成综合分析和鉴定意见,摘要记入《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表》。
(四)返校试读期一般为6个月。试读期满,视其表现,由学生原所在系(院)将跟踪教育审查材料(包括学生书面申请、《申请返校试读审批表》、个人情况汇报、《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表》、公益劳动鉴定、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处理意见建议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核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做出将开除学籍处分变更为留校察看处分或仍执行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仍执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以后不得再申请返校试读。
第十四条返校试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返校试读资格:
(一)自愿终止返校试读的;
(二)返校试读期间或试读期满,无显著进步,综合素质测评未达到良好的;
(三)返校试读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达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规定标准的;
(四)返校试读期间或试读期满,不努力学习,学业成绩考核不合格的;
(五)返校试读期间,未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且公益劳动鉴定成绩未达到良好的;
(六)在被批准返校试读后一个月内,不缴纳有关费用的;
(七)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十五条凡经学院研究批准,对违纪学生进行跟踪教育后做出的最终处理意见,将由学院统一下发文件。
第十六条档案处理:凡经学院审查批准撤销原处分者,原处分材料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由学生处负责归档保存;对降级、返校试读后变更处分的学生材料,只将最终处理意见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原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归档保存;其它类型处分文档的处理仍按有关规定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